郭晓果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刑事辩护一案
来源:郭晓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1
浏览量:209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赵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赵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的定性有异议,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被告人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害人董某的强奸行为属于强奸未遂,相比较强奸既遂而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对被害人董某实施强奸时,由于本身的生理问题,其生殖器一直没有勃起,并没有进入被害人身体内。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因此,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董某的强奸行为属于强奸未遂,相比较强奸既遂而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和剥夺被害人杨某生命的故意,相比较其他故意伤害和剥夺他人生命的抢劫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应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家属的陈述,被告人是为了避免被抓而随手拿了一个木质棍状的东西扔向被害人,其目的是为了尽快摆脱被害人从而尽早脱身,并非为了故意伤害被害人,更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由于是夜晚,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扔过去的是一把铁锹。至于被害人刚好被扔过来的铁锹切住头部,纯属偶然和意外,由此造成被害人受伤后又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这不是被告人的本意,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故意和动机非常简单,就是抢得一些财产,尽早脱身,而不是伤害被害人。相比较其他故意剥夺他人健康权、生命权的抢劫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应予以从轻处罚,不宜处罚过重。

三、2013814凌晨,被告人在某县某乡某村对被害人殷某实施犯罪一案,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盗窃未遂。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被告的供述,被告在当日潜入被害人家中时,其目的是想进行盗窃,但还未开始盗窃,即被被害人发现,随即逃跑,被害人没有失去任何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发现后,并没有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既没有强行性夺取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也没于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想办法逃跑。因此,被告人在县某乡某村对被害人殷某实施犯罪一案,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盗窃未遂。

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备法定的及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也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盗窃、抢劫和强奸罪行。其中,在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11项犯罪行为中,属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出的犯罪有以下九项:12013812日凌晨在县某乡某村对被害人董某的抢劫、强奸事实;22012123日凌晨,在县某乡某村对被害人宋某和尹某的抢劫事实;32013814日凌晨,在县某乡某村对被害人殷某抢劫的事实;42013814日凌晨,在县某乡某村对被害人牛某抢劫的事实;5201289日在某乡对被害人刘某所住的蔬菜大棚内盗窃的事实;62013415日在县某乡某村对被害人郭某家代销点盗窃的事实;72013813日凌晨在某乡某村对被害人和某家盗窃的事实;82013814日凌晨,在县某乡某村对孙某家盗窃的事实;92013814日凌晨,在县某乡某村对王某家代销点盗窃的事实;上述九项犯罪事实是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实施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每次盗窃、抢劫的数额均较小,尤其是盗窃的数额,即使全部累加,总的盗窃数额也仅在3000元左右。无论被告盗窃还是抢劫的数额,在案发后大部分财物已经返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大的经济损失,相比较其他犯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犯罪而言,在量刑时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具备以上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敬请法院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并具备其他多项法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之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2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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